外地小孩在嘉兴上学要什么条件?
来源:国际学校招生网
时间:2024-02-15 23: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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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平湖私立小学招生条件
1、新生本人与父母户口在学区内的录取。2、新生本人自出生就在在学区,且与其共同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在学区内的,录取。
3、学龄儿童及其父母已有施教区内户籍,学龄儿童父母无其他产权房,但不属于上述(1)至(2)类的,予以登记。
4、学龄儿童有南湖区户籍,其父母在施教区内已有产权房,并实际居住的,予以登记。
5、学龄儿童为南湖区外嘉兴市内户籍,其父母在施教区内已有产权房并实际居住,人均实际居住面积达到上年度嘉兴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予以登记。
6、学龄儿童为嘉兴市以外户籍,其父母在施教区已有产权房并实际居住,人均实际居住面积达到上年度嘉兴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且学龄儿童的父母已在南湖区内取得《浙江省居住证》以及至今还在我区工作并缴纳社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并能提供社保清单的,予以登记。
嘉兴南湖国际学校入学条件
嘉兴南湖国际学校入学条件是只招收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之间出生的学龄前儿童。
1、招生计划数:一年级7个班,每班30名(含教师子女)。
2、招生对象:不限国籍、户籍,但入学必须符合年龄。
3、报名时间及方式:5月1日至10日登录嘉兴市中小学幼儿园入学管理系统报名,第一志愿填报嘉兴南湖国际实验学校。
4、校园开放日安排:4月16日至21日期间,学校对有意向就读我校的孩子家长开放,届时带领家长参观校园,与校长面对面交流。
5、面谈对象:已在嘉兴市中小学幼儿园入学管理系统网上报名成功的学生。(重要提示:本校原则上只接受第一志愿学生面谈)
6、面谈时间:5月18日。
7、面谈内容:孩子面谈主要通过活动了解孩子的行为习惯、语言表达能力与逻辑思维能力等。家长座谈,主要了解家长的育子理念。根据孩子综合情况确定录取对象。
8、录取时间:5月24日前公布录取名单。
9、住校与走读:住校或走读,家长可自由选择。走读,可以选择部分走读或全走读。离校时间,可以选择晚餐前后或晚自修结束后。
嘉兴南湖国际学校简介
嘉兴南湖国际学校是由嘉兴市南湖国际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投资举办的全日制民办学校,2009年正式开办,现占地面积26680平方米、建筑面积1.6万平方米。
学校是嘉兴市首座以国际性教育为特色的实验学校,是AOA国际教育联盟学校、全国双语教育实验学校、全国生命教育实验学校、浙江省标准化学校、嘉兴市网球特色学校、南湖区绿色学校。
学校遵循“品位至上,创新超越,接轨国际”的办学理念,培养具有“南湖情怀,国际视野”的优秀南湖学子,引进加拿大ESL课程,由外籍教师任教,让学生浸润纯正英语,达成高点迈步;并与海外名校进行教育合作,加速高位运转。
外地小孩在嘉兴上学要什么条件?
相信对每个父母来说,孩子的教育问题,一定是他们最关心和担忧的一点。很多在外地打工生活的家长想要自己的孩子就近上学,却不知道有什么样的条件和流程,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关于外地户口上学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嘉兴外地人小孩上学条件要求
一、外地户口小孩入学条件是什么
1、外地户口小孩入学条件如下:
(1)父母至少一方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务工一年以上;
(2)父母至少一方持有本地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另一方为非本地户籍的;
(3)在本地有稳定的住所;
(4)符合本地规定的入学政策年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二、异地入学需要哪些材料
1、父母户口簿或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
2、父母与务工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
3、父母住所证明材料;
4、经商人员须出示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材料;
5、一年级入学需提供儿童预防接种卡,七年级入学需提供小学毕业证。
二、嘉兴农民工子女就近入学政策
农民工子女就近入学政策具体如下:
1、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实施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2、非本市户籍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居住、务工、户籍、流出”等证明材料,按居住证所在区县、开发区要求登记,由区县、开发区教育局审核后统筹安排入学。
就近入学需要的资料:适龄儿童和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适龄儿童和法定监护人的住(租)房证明;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工作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暂住地居委会证明;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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